不同納稅人的捐贈扣除基數不同
——更新時間:2009-03-24 09:55:20 點擊率: 3452
某兄弟食品廠成立于2008年,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近期,稅收主管部門在對該單 位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審核中,發現其2008年通過當地政府向某養老院捐贈了50萬元,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年度利潤總額進行了扣除。征管人員卻指出其捐贈扣除基數不能執行《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利潤總額,應該是應納稅所得額。對此,企業財務人員十分不解。
由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其捐贈的扣除基數標準也就不一樣。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60號)明確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具體來說,就是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將其所得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時,只能適用《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即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以看出,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捐贈扣除基數上在適用不同的規定,一個是會計上的概念。一個是稅收上的概念。在適用會計制度方面,《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適用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小企業會計制度等各項會計制度。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適用的是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在報表的報送上,前者為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而后者則是財會字〔1997〕19號所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和應稅所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