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2年11月1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nèi)的,稅負為20%。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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