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汶川震區的捐款是否要作為“年所得”進行12萬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更新時間:2009-03-31 11:01:20 點擊率: 4038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迸c《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十種免稅所得相比,少了“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因此,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所得項目,應包含“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所以,雖然個人向汶川震區的捐款可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但在12萬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中要作為“年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