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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