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將自建住房低于購置價格給職工個人居住,職工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如果需要,怎樣計算?
——更新時間:2009-08-11 09:25:02 點擊率: 373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份,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的差價部份,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者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