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的有關會議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以及配套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上述兩個文件的核心精神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以分期納稅。
文件頒布后,出現了一些異議:
一是有人認為該文件有秋后算賬的嫌疑。過去一些中介機構為個人投資進行籌劃,將非貨幣性資產惡意評估出高價入賬,獲得較高的攤銷或折舊用于企業所得稅扣除。而財稅〔2015〕41號文的發布導致這些籌劃方案頓顯尷尬。二是認為該文件的頒布會抑制民間投資的熱情。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征收個稅時,正處于初始投資環節,如果將來被投資企業出現虧損,甚至資不抵債而倒閉,已繳的個稅肯定不會給予退稅。
對第一個異議。筆者以為,財產轉讓所得歷來是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中曾有如下規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在2011年1月4日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號公告里,已列名國稅函〔2005〕319號文被全文廢止。在《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文中,更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或個人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屬于應稅行為。所以,財稅〔2015〕41號文并不是突兀的憑空而降,一些籌劃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還是因為對有關文件掌握的不夠全面所致。
對于第二項異議,屬于對相關財稅知識的誤解。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解為個人經評估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將轉讓收入再用于投資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完成后,個人轉讓原屬于自己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已經完成,當然要對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益計算繳稅,若評估價格低于個人投資者投資的資產原值,則無需繳稅。
不少投資人對如何進行分期納稅既感興趣,又了解得不夠清楚。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在2015年4月1日之后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在投資者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次月15日內辦理分期納稅的備案手續;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的,在4月30日前可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納稅的備案;之后仍未進行稅收處理的應盡快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案例一:
A先生2005年購置某寫字樓內一套辦公用房,原值190萬元。在2013年8月計劃將該套辦公用房投資入股B公司(根據總局2011年2號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環節取得的所得即應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經評估,即期公允價值為500萬元,評估費為10萬元。換取B公司5%的股權。A先生此次投資行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支付的合理稅費=500-190-10=300(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00×20%=60(萬元)
A先生由于房產未實際變現,因資金緊張等原因,無法足額繳稅。根據財稅〔2015〕41號文及總局2015年第20號公告的要求。A先生于2015年4月30日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申報,并遞交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A先生的應稅行為發生在2013年,根據財稅〔2015〕41號文第六條,A先生繳稅的剩余期限為自辦理申報和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年度起的2015、2016和2017年這3年,A先生可在剩余期限內的三年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A先生在規定時間前已完成申報和備案,不需要為該應稅行為繳付滯納金和接受處罰。
A先生2015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剩余繳稅年限=60/3=20萬元。
案例二:
假設A先生在2016年3月8日轉讓了因為2013年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而獲取的B公司5%的股權,轉讓價格為620萬元(假設轉讓價大于或等于相應份額的B公司凈資產,其他稅費發生20萬元)。由于A先生在2015年以房產未實際變現,無繳稅資金為理由,辦理了分期繳稅備案。在2015年實際繳稅20萬元,剩余未繳稅款為40萬元。
A先生股權轉讓的價格為620萬元,大于剩余應繳納稅款40萬元,A先生無繳稅資金的理由已不成立。則A先生應在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剩余稅款,同時還必須就轉讓股權所得申報繳納相應的稅款。應結清剩余稅款=應繳納稅款-已繳納稅款=60-20=40(萬元)
股權轉讓應納稅款=(股權轉讓價格-股權原值-其他稅費)╳稅率=(620-500-20)╳20%=20(萬元)
案例三:假設A先生的投資行為發生在2015年5月10日,則A先生比照案例一的計算方法,制定在2015年-2019年間的剩余5個年度內的分期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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