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董事長獎勵基金應按何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7-19 04:22:23 點擊率: 3865
問題內容: 母公司發放董事長獎勵基金,年末一次發放,發放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大部分為子公司員工,請問應按哪個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母公司發放給部分員工的董事長獎勵基金,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計稅辦法代扣代繳,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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