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委派人員到境外任職,該人員在境外已完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折合成人民幣在國內申報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8-06 10:16:31 點擊率: 389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的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即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明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該外派人員取得境外所得,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在中國辦理申報納稅,其境外所得應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