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回復意見: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由掛牌公司計算并代扣代繳稅款;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按照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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