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為什么要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利息稅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7年,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降低廣大中低收入儲戶的稅負,國務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孳生的利息減按5%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決定。
目前,針對我國社會經濟面臨的新情況,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
2.問: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利息稅根據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適用不同稅率。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問:能否舉例說明具體計算方法?
答:要明確說明的是,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后,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應該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至于儲戶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問:相關部門將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暫免征收利息稅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利息稅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為保證暫免征收利息稅政策的順利實施,共同做好利息稅后續管理工作,一是各級財政、稅務、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儲蓄機構及儲戶的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使儲蓄機構經辦人員熟悉此次政策調整前孳生利息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廣大儲戶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后續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的相關配套工作;三是各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要及時做好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業務軟件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確保免稅政策實施到位,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認真履行2008年10月8日(含)以前孳生利息的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對儲戶反映的問題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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