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問題,對有關應稅所得項目的自行申報口徑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最近記者就一些讀者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夠了解、甚至誤認為國家將對股票轉讓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走訪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年終辦理納稅申報是否會多繳稅?
答: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項稅制下的綜合申報辦法,只要個人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扣繳或繳納了稅款,其年終再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按照規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和身份證復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繳納稅款。
記者: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個人,年終后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同時,也符合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做法。
記者: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這是否意味著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記者: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對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作了明確,請問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稅法規定,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所以,現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行分項稅制模式下,不同“次”數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征稅,無所得則不征稅。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后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于高收入群體,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余”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強稅源監控,我們規定“負盈余”按“零”申報。
記者:個人在申報時通過什么方式告知稅務機關股票轉讓所得的數額?
答:個人取得了股票轉讓所得,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在“9、‘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對應的“境內”一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后注明“(股票:數額)”,以示區別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方便計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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