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建筑企業跨地區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建筑企業跨地區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ㄒ唬┤〉媒ㄖ惭b業務所得,情況不同,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法規、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例如,A建筑企業將抹灰工程承包給非本單位的包工頭,即屬于此種類型。如果承包給本單位職工,則屬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為簡化管理,在為上述單位或個人代開具建筑業發票時,一般按照核定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建筑安裝業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1、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工程開工之日前3日內,持營業執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城建部門批準開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協議)、開戶銀行帳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模,責令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在法規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后,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2、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3、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法規,購領、填開和保管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或許可使用的其他發票。
4、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并結算稅款。
7、建筑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征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筑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并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復處理。
(三)國稅函[2001]505號對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
1、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2、建筑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征收方式并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盡管對于從事異地建筑安裝業務的個體單位或個人在代開具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相對簡單。但是還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A建筑施工企業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屬員工個人所得稅應該在A還是B市繳納?按照國稅發[1996]127號似乎兩地均有管轄權,按照國稅函[2001]505號規定,稅不能重征。但企業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被動接受納稅管理。難免存在兩地在納稅管理中爭搶稅源的現象。
2、對于個體戶或個人掛靠建筑企業施工,以建筑企業名義開具發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對于內部承包個體戶或者個人實施有效管理。
3、營業稅政策變化后,建筑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不能按照差額納稅。這樣分包工程將會變相改為內部承包,內部施工不需要開具發票,建筑企業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費,但一般都沒有考慮內部承包應該收取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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