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第644號令)規定,春節作為“法定節假日”的具體時間,修改為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規范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的適用,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法定節假日”重新明確如下: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不含調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5月1日)。
五、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8號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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