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4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0月1日起,對原產于菲律賓、老撾、柬埔寨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2009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詳見附件)。
《2009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表(菲律賓、老撾、柬埔寨)》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范圍與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表(菲律賓、老撾、柬埔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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