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包括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上述企業、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二、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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