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2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第一、二條所稱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二)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三)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四)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六)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七)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八)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四、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機構。
五、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六、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配套設備用于其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開展臨床實驗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七、“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八、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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