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60號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為5年。根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俄羅斯、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丁苯橡膠(稅則號列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相關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征收反傾銷稅。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40021990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產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4002199001,40021990項下的其他產品應填報4002199090。
本公告內容自2009年9月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62號(略)
二○○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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