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鄉創業門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優化返鄉創業登記方式,簡化創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制度改革。放寬經營范圍,鼓勵返鄉農民工等人員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和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持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采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農民工等人員創設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制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建設目錄,探索建立鄉鎮政府職能轉移目錄,鼓勵返鄉創業人員參與建設或承擔公共服務項目,支持返鄉人員創設的企業參加政府采購。將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返鄉創業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機制,促進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鄉創業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面清理并切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減少返鄉創業投資項目前置審批。
(十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的政策規定,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減免和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上述政策規定和《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要求,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地并落實到位。
(十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導作用,加大對返鄉創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對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支持條件的,可按規定同等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靈活就業的,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扶持范圍,便捷申請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聯網查驗機制。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同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
(十七)強化返鄉創業金融服務。加強政府引導,運用創業投資類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初創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鄉創業較為集中、產業特色突出的地區,探索發行專項中小微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券,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進一步提高返鄉創業的金融可獲得性,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完善返鄉創業信用評價機制,擴大抵押物范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返鄉創業的信貸支持和服務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加大涉農資金投放,運用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可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貸款貼息所需資金。
(十八)完善返鄉創業園支持政策。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的建設資金由建設方自籌;以土地租賃方式進行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的,形成的固定資產歸建設方所有;物業經營收益按相關各方合約分配。對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總規模、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財政引導資金,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恰當方式給予政策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集群發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關方面可安排相應項目給予對口支持,幫助返鄉創業園完善水、電、交通、物流、通信、寬帶網絡等基礎設施。適當放寬返鄉創業園用電用水用地標準,吸引更多返鄉人員入園創業。
五、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配套措施,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關鍵在地方。各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要結合產業轉移和推進新型城鎮化的實際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支持力度。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綱要(2015—2017年)》(見附件)的落實,明確時間進度,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工作實效。
(二十)強化示范帶動。結合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城市和中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優化鼓勵創業創新的體制機制環境,打造良好創業生態系統。打造一批民族傳統產業創業示范基地、一批縣級互聯網創業示范基地,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傳引導。堅持正確導向,以返鄉創業人員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解讀,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動互聯社交平臺搭建返鄉創業交流平臺,使之發揮凝聚返鄉創業人員和交流創業信息、分享創業經驗、展示創業項目、傳播創業商機的作用。大力宣傳優秀返鄉創業典型事跡,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支持、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大力營造創業、興業、樂業的良好環境。
附件: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綱要(2015—2017年)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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