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幫助企業深入理解現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發布實施以后,我們又陸續收到一些來信、來函,詢問關于《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執行中的一些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問:新設立的企業是否可以直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答:除小企業和金融企業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編制財務報告。
二、問: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應同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答: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同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如果《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或《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不一致,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或《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問:企業集團是否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答:在對外提供會計報表時,下列企業集團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1.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企業;
2.股票上市的企業;
3.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外貿企業;
4.需要對外提供合并會計報表的其他企業。
除上述以外的企業集團是否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由企業管理當局自行確定,如果企業管理當局為管理目的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也可以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四、問: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必須編制分部報表?
答: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必須編制分部報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如果報表使用者要求企業提供分部報表的,企業應按規定編報分部報表;除報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業管理當局為管理目的需要編制分部報表的,也可以編制分部報表。
五、問: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子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企業集團應當如何統一會計政策?
答:為了便于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母子公司,應當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其子公司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進行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數字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尚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企業集團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子公司的會計政策調整母公司及其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并按照調整后的數字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六、問: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財務狀況惡化的子公司所計提的壞賬準備或資產減值準備是否應予抵銷?
答: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無論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惡化,均應對內部交易形成的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或對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予以抵銷。
七、問: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時,期末是否需要將出售或購買的子公司納入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和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應如何進行披露?
答: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應按下列規定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1.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但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購買子公司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具體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披露:
(1)被出售或購買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購買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和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
(2)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至報告期末止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經營成果,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等。
2.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應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作為問題解答(一))的規定編制合并利潤表。即,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3.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期末在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下單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下單列“購買子公司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八、問:企業應如何披露資產減值準備減少的信息?應按總額披露還是分項披露?
答: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在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信息。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資產減值準備減少的信息時,應區分由于資產價值回升而產生的資產減值準備轉回的金額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該項資產、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等)所轉出的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兩類信息。有關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改按以下格式編報:(略)
九、問: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或用于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是否應結轉對其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如何進行結轉?
答: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的同時,應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
對于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但不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按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應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可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計算:
因銷售、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應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
=上期末該類存貨所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上期末該類存貨的賬面余額×因銷售、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而轉出的存貨的賬面余額
十、問: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另一部分則不存在合同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如何對該存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答: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規定,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另一部分則不存在合同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區分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和沒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兩個部分,分別確定其期末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從而分別確定是否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由此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相互抵銷。
因存貨價值回升而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按上述同一原則確定當期應轉回的金額。
十一、問: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應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并按規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
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企業以現金對外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也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本規定發布之前,企業對外投資已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做追溯調整,對其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本規定發布之后,企業新發生的對外投資,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十二、問: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后,核算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以外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不再通過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企業在日常核算中應依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應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在具體實務中,對于固定資產發生的下列各項后續支出,通常的處理方法如下: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如果不能區分是固定資產修理還是固定資產改良,或固定資產修理和固定資產改良結合在一起,則企業應按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其發生的后續支出,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或計入當期費用。
4.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余額,應將該余額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6.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1503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或待攤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沖減或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后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問: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等進行調整的,應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還是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答: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等所做的變更,應在首次執行的當期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其后,企業再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等進行的調整,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十四、問:企業根據稅收優惠政策向稅務部門申請獲得退回的所得稅,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收到,是否調整報告期的所得稅費用?如果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收到,是否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答:企業根據稅收優惠政策向稅務部門申請獲得退回的所得稅,無論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收到,還是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后收到一律應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十五、問:企業因偷稅而按規定應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由此而支付的罰款,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偷稅而按規定應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視同重大會計差錯,按重大會計差錯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因偷稅而支付的罰款,應計入支付當期的營業外支出,不得追溯調整前期損益。
十六、問:企業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發生的租賃業務,在2001年1月1日以后是否應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財會[2001]7號)第39條規定:“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企業已經發生的租賃業務,其會計處理與本準則第24條和第25條的規定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調整;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后發生的租賃業務,則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在第40條規定:“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在2001年1月1日無需作追溯調整,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中有關逾期租金和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應予追溯調整。
對于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均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十七、問:在出租人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的情況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某些情況下,出租人可能對經營租賃提供激勵措施,如免租期、承擔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租賃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費用;出租人應將租金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內,而不是在租賃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應確認租金收
入。
在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的情況下,承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總額中扣除,并將租金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出租人應將該費用從租金總額中扣除,并將租金余額在租賃期內進行分配。
十八、問: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應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而不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十九、問:在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的情況下,如果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大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對該差額,債權人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的情況下,如果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大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債權人應按實際收到的現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該項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在期末,再調整對該項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如果企業濫用會計估計,不恰當地計提了壞賬準備,應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重大會計差錯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十、問:如何正確理解“財會[2002]18號”文件中“關于因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的確認”?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對企業因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作了解答,為了便于理解和實務操作,對企業因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作進一步的解釋:
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可能產生的負債,如果符合有關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在擔保涉及訴訟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不含訴訟費,下同);如果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法院尚未判決,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擔保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應分別情況處理:
(1)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擔保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2)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本應當能夠合理估計并確認和計量因擔保訴訟所產生的損失,但企業所作的估計卻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應當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3)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確實無法合理確認和計量因擔保訴訟所產生的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的,則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3.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擔保訴訟事項,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4.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因擔保訴訟所產生的或有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詳細的披露。
二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是否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
工福利費?
答: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于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
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后年度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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