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
——更新時間:2007-01-04 02:39:43 點擊率: 4262
財會[200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小企業會計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實施。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布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是規范小企業會計行為的客觀要求
在我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發布實施,對于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整頓和規范會計工作秩序,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加強對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面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區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督促小企業依法建賬,如實記載經營事項,核算盈虧,正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稅務部門在征收所得稅時,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作為納稅調整的基礎,對于沒有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或者賬目嚴重混亂的小企業,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三、小企業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小企業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是《會計法》賦予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小企業負責人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并做好新舊制度之間的銜接,從2005年1月1日起,結束舊賬,建立新賬,嚴格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四、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全面貫徹《小企業會計制度》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利用各種媒體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在本地區內形成全面貫徹《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氛圍。各地財政部門在實施本地區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時,應當將其納入繼續教育內容,使廣大小企業會計人員全面了解該制度的內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項規定和方法。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會計中介機構了解和熟悉《小企業會計制度》,使其在接受執行該制度的小企業委托進行審計服務過程中,以該制度作為會計標準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
五、加強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切實做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在本地區小企業的貫徹實施。認真監督小企業依法建賬和會計核算情況,促進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取得和填制會計憑證,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