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政府績效管理的部署和要求,結合稅務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運用績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建立符合稅務系統實際的績效管理制度機制,對各級稅務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方面,實施管理及考評。
第三條 績效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圍繞實現稅收現代化的戰略目標,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稅、深化改革、傾情帶隊”的主線,以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為出發點,以過程管理、強化執行為著力點,以持續改進、提高效能為落腳點,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法治、廉潔、服務、創新型稅務機關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及稅務總局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推動稅收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績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稅務系統績效管理在稅務總局統一領導下開展,各級稅務機關按照管理層級,負責對本局機關內設機構(含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內設部門)和下一級稅務機關實施績效管理。
(二)改革引領,突出重點。圍繞稅收現代化建設戰略目標,強化改革發展導向,著力解決稅收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完善稅收治理體系,提升稅收治理能力。
(三)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建立科學完備的績效管理制度,實現體系完整規范,指標可控可考,程序簡便易行,數據真實有效,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可比。
(四)過程監控,動態管理。規范流程,健全機制,改進手段,構建“目標-計劃-執行-考評-反饋”的管理閉環,實施過程管理,強化跟蹤問效。
(五)激勵約束,持續改進。正向激勵與績效問責相結合,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完善評價導向機制,促進自我管理、自我改進、自我提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稅務機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黨組統一領導下,成立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負責人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部署和指導績效管理工作;
(二)審定績效管理發展規劃及制度規范;
(三)審定年度績效計劃、考評指標及工作方案;
(四)督導績效管理實施;
(五)審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及運用建議;
(六)研究決定績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設立績效考評委員會,負責對績效管理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裁定。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執行。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辦),組織實施績效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制績效管理發展規劃、制度規范及工作方案;
(二)組織分解落實上級下達的考評指標,組織擬定本局機關和下一級稅務機關年度績效計劃及考評指標;
(三)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及績效考評;
(四)形成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提出結果運用建議;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宣傳培訓;
(六)組織開展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應用;
(七)完成領導小組及績效考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內設部門作為績效管理考評單位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起草績效管理制度規范和工作方案;
(二)負責擬制對被考評單位的績效指標;
(三)指導督促日常管理和績效改進;
(四)開展績效考評及分析反饋;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內設部門作為績效管理被考評單位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績效管理制度規范及績效計劃;
(二)分解落實績效指標,開展日常管理;
(三)開展數據采集及信息反饋;
(四)開展績效分析及績效改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績效辦應配備專兼職人員,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其中,省稅務機關績效辦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員,市稅務機關績效辦配備3名專職人員,縣稅務局績效辦原則上配備3名專兼職人員。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局,可以按照地級市所轄區縣局要求配備績效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績效文化建設,在各類領導干部培訓中將績效管理作為教學內容,營造績效管理氛圍,培育績效價值認同。
第三章 績效計劃和指標
第十二條 稅務總局對機關司局(以下簡稱司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實施績效管理,根據以下工作任務確定績效計劃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對稅收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稅務總局確定的戰略目標;
(三)稅務總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
(四)其他稅收重點工作。
第十三條 省稅務局及以下稅務機關對本局機關內設部門和下一級稅務機關實施績效管理,根據以下工作任務確定績效計劃內容:
(一)上級稅務機關部署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二)本級黨委政府部署的有關稅收工作;
(三)本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
(四)其他稅收重點工作。
第十四條 績效指標。各級稅務機關依據績效計劃,主要圍繞完備規范的稅法體系、成熟定型的稅制體系、優質便捷的服務體系、科學嚴密的征管體系、穩固強大的信息體系和高效清廉的組織體系,編制績效指標,并可結合實際設置加分項目和減分項目。
第十五條 指標內容。指標內容主要包括指標名稱、考評標準、分值權重、考評周期、責任主體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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