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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22:59 點擊率: 3887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套期工具; 
  (2)被套期項目; 
  (3)套期會計方法的運用; 
  (4)套期有效性評價。 

  一、套期工具 

  (一)本準則第五條對套期工具的條件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企業為規避庫存銅品價格下跌的風險,可以通過賣出一定數量銅品的期貨合同實現,其中,賣出銅品的期貨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無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項目的風險,不能作為套期工具。例如,對于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于企業發行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風險為外匯風險的除外。 
  (二)對套期工具的指定。對于符合套期工具條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開始時,通常應當將其整體或其一定比例(例如,衍生工具名義金額的50%)指定為套期工具。 
  單項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附有多種風險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為對一種以上風險進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認這些被套期風險、可以證明套期有效性,同時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例如,某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發行了一批5 年期美元浮動利率債券。為規避該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該企業與某金融企業簽訂一項交叉貨幣利率互換合同,并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定期收取浮動利率美元利息,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幣利息。執行此項合同后,該企業將從金融企業定期收到浮動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債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幣利息給金融企業。在此例中,該企業將浮動利率美元利息轉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幣利息,從而規避了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及美元利率變動風險。 

  二、被套期項目
 
  (一)本準則第九條對被套期項目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庫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長期借款、預期商品銷售、預期商品購買、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等,如符合相關條件,均可作為被套期項目。 
  (二)對被套期項目的指定。企業通常將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等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也可以整體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該組合中的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應當共同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例如,當被套期組合整體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10%時,該組合中各單項金融資產或單項金融負債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通常應限制在9%至11%的較小范圍內。 

  三、套期會計方法的運用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例如,某企業擬對6 個月之后很可能發生的貴金屬銷售進行現金流量套期,為規避相關貴金屬價格下跌的風險,該企業可以現在買入相同數量的該種貴金屬期貨合同,并指定為套期工具。資產負債表日(假定預期貴金屬銷售尚未發生),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上漲了100萬元,對應的貴金屬預期銷售價格的現值下降了100 萬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該企業可以將期貨合同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待預期銷售交易實際發生時,再轉出調整銷售收入。

  四、套期有效性評價 

  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關系在被指定的會計期間高度有效。 
  常見的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主要有: 
  (1)主要條款比較法; 
  (2)比率分析法; 
  (3)回歸分析法等。 
  (一)主要條款比較法 
  主要條款比較法,是通過比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以確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所有主要條款均能準確地匹配,可認定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可以相互抵銷。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包括:名義金額或本金、到期期限、內含變量、定價日期、商品數量、貨幣單位等。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通過比較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比率,以確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運用比率分析法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政策的特點選擇以累積變動數(即自套期開始以來的累積變動數)為基礎比較,或以單個期間變動數為基礎比較。如果上述比率在80%至125%的范圍內,可以認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三)回歸分析法 
  回歸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數量觀察數據基礎上,利用數理統計方法建立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回歸關系函數的方法。將此方法運用到套期有效性評價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之間是否具有高度相關性,進而判斷套期是否有效。運用回歸分析法,自變量反映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變動,因變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相關回歸模型如下: 
  y = k x +b +e 
  其中:y:因變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k:回歸直線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價值變動/被套期項目價值  變動的比率; 
  b: y 軸上的截距; 
  x: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 
  e:均值為零的隨機變量,服從正態分布。 
  企業運用線性回歸分析確定套期有效性時,套期只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才能認為是高度有效的: 
  1.回歸直線的斜率必須為負數,且數值應在-0.8~1.25 之間; 
  2.決定系數(R2)應大于0.96,該系數反映Y 和x 之間的相關性,其數值越大,表明回歸模型對觀察數據的擬合越好,用回歸模型進行預測效果也就越好; 
  3.整個回歸模型的統計有效性(F-測試)必須是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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