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4〕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下載: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財政部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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