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了規范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2014年初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財會[2014]16號),這對健全和完善會計制度是很有意義的,也是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舉措之一。早在幾年前,國際上已經開始著手準備改善企業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相關規定,并于2013年開始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在第41號準則發布之前,我國會計制度中對其他主體權益的披露的相關規定散見于部分準則中,比較分散;披露范圍僅限于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不包括有關共同經營和結構化主體的披露,不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表外主體風險;披露內容不全面,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風險及其對本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
那么,第41號準則有哪些要點呢?
一、明確了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準則的披露要求不同,第41號準則首先明確地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整合并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并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
三、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結構化主體,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于未納入合并范圍的結構化主體,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綜上,第41號準則主要是整合、優化了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相關規定,完善會計制度,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相關評估,同時也使我國會計制度向國際趨同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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