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第四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第五條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一)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二)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第七條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
(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條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條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一條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十七條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四)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