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鑒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關注:
(一)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計算基數;
(二)取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的文件、年度預算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文件或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文件;
(三)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鑒證確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稅收金額。
第三十三條 鑒證業務招待費支出應關注:
(一)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審核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
(三)對在業務招待費項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費,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鑒證確認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
第三十四條 鑒證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應關注: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不同行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和稅前扣除范圍的特殊規定;
(三)根據納稅申報資料,確認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四)按照稅收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和扣除比例,確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稅收金額;
(五)廣告性質贊助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第三十五條 鑒證捐贈支出應關注:
(一)對于限比例的捐贈支出,應當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算基數、扣除比例和受贈單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鑒證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二)取得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對于可據實扣除的捐贈支出,應按稅法規定的受贈單位范圍和捐贈支出情況,鑒證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四)本鑒證項目僅針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包括廣告性贊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第三十六條 鑒證利息支出應關注:
(一)本鑒證項目只涉及被鑒證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有關的證據資料,確認利息支出的稅收金額;
(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存貨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對未按規定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第三十七條 鑒證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應關注:
(一)被鑒證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取得罰沒機關開具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有效憑證;
(三)對被鑒證人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十八條 鑒證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應關注:
(一)取得稅收滯納金繳款書、加收利息繳款書;
(二)對被鑒證人發生的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十九條 鑒證贊助支出應關注:
(一)公益性捐贈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被鑒證人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以外的贊助支出,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條 鑒證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會計上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鑒證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應關注:
(一)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二)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三)關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手續直接沖減服務協議金額的情況;
(四)已計入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通過折舊、攤銷分期扣除,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第四十二條 鑒證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應關注:
(一)被鑒證人實際發生的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稅收上均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鑒證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扣除類調整項目。
(一)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第四十四條 鑒證資產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資產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其他。
(一)資產折舊攤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結合被鑒證人的資產類別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資產管理制度,確認資產原值的賬載金額、殘值率、折舊攤銷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以及存貨的購(產)銷存計價方法是否正確;
2.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資產類別和行業特點,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折舊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以及存貨的購(產)銷存計稅基礎計算結轉是否符合規定;
3.依據稅法,確認資產項目折舊、攤銷、分配、扣除的納稅調整項目證據資料和金額計算資料;
4.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鑒證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結合被鑒證人的資產情況和行業特點以及企業管理制度,確認各項準備金的期初余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計提額、期末余額;
2.依據稅法,確認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
3.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三)資產損失鑒證執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執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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