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等七項規則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審核,證明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人,是指接受委托,執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
本規則所稱被鑒證人,是指與鑒證年度納稅申報事項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事項,是指鑒證人審核和證明的年度納稅申報事項。
第五條 年度納稅申報鑒證的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被鑒證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利益。
第六條 鑒證人開展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應當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 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備
第七條 事務所承接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應當按照相關執業規范規定執行。
第八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實施年度申報鑒證業務的能力。勝任能力評估應考慮對客戶及其所在行業的熟悉程度,類似業務的鑒證經驗,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需的素質及專業勝任能力,具有執行該業務所必需的時間,能夠按期完成業務。
評價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業務助理等執行鑒證業務的人員總量,是否能滿足所承擔鑒證業務的需求;評價事務所執行鑒證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是否能夠與鑒證業務的質量標準相適應。
(二)質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夠保證執業質量。應按照質量控制執行規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正常情況下能夠保證內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為執業質量提供制度保證。
對事務所與鑒證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規定,進行自我評價。在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時,應考慮提出放棄的建議。
(三)能夠獲取有效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被鑒證人無法提供鑒證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鑒證人取得所需的鑒證材料,應考慮是否承接該項業務;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避免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鑒證結論,造成鑒證風險。
應關注調查的獨立性保持情況是否受到不應有的干擾,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的資格,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對鑒證事項的證明力。
(四)能夠承擔執業風險。鑒證時應充分估計鑒證中存在的風險,是否超出事務所的承擔能力。對超出事務所承擔能力的風險,應考慮終止鑒證業務。應根據不同期間風險產生的原因、風險不良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判斷是否承接。
第九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當初步了解以下業務環境,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約定事項。應與被鑒證人約定的業務事項主要有:鑒證項目名稱、鑒證項目年度、鑒證項目要求、鑒證項目完成、鑒證收費金額、雙方法律責任、生效條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對違法的委托應當拒絕。在鑒證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時,應考慮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做出專項約定。
(三)報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評價和證明年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披露報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被鑒證人遵從稅法的意識。了解被鑒證人的納稅法律環境,充分估計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風險,充分考慮涉稅鑒證水平、納稅申報管理水平、執法規范程度、政府和公眾對稅收的認同度等因素,對稅法遵從意識的影響。對稅收法律環境較差的鑒證業務,應考慮在業務約定書中對雙方責任做特殊約定或考慮放棄鑒證業務。
(五)被鑒證人的基本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基本情況資料,編制企業基本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六)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七)內部控制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資料,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八)重大經濟交易事項等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資料,編制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第十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業務約定書執業規范的規定,參考《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約定書(范本)》,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后,應根據業務計劃執業規范的規定,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制定總體鑒證計劃和具體鑒證安排,應編制鑒證計劃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第三章 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實施
第十二條 應依據被鑒證人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鑒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等利潤總額各項目的情況,重點鑒證年度發生情況、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情況、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后差錯調整情況。利潤總額計算項目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調查了解有關利潤總額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調查了解利潤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計量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對處理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事項,提示被鑒證人進行會計差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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