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包括: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其他。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不屬于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
(一)企業重組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 確認鑒證年度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重組項目發生情況;
2.計算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3.計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二)政策性搬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確認鑒證年度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
2.確認應計入鑒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收益或損失、以前年度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三)特殊行業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確認被鑒證企業是否發生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他等特殊行業準備金業務;
2.計算特殊行業準備金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確認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的稅收金額;
2. 計算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3.確認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4.確認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的稅收金額;
5.計算轉回的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6.確認轉回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第四十六條 特別納稅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情況、行業特點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二)依據稅法,根據約定,結合企業的同期資料、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判斷被鑒證人的關聯交易是否應當申報;分析企業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說明與企業關聯交易申報表的差異及企業對差異的解釋;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確認被鑒證人本年度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七條 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的鑒證,應采取下列方法:
(一)根據被鑒證人實際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企業自行制定的會計政策,關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有關賬戶的變化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確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實際存在的差異,確認差異納稅調整事項,如資本公積的減少是否屬于應計未計收入等;
(二)對被鑒證人會計處理實務中不屬于會計差錯但影響稅務處理的事項,應進行記錄并進行納稅調整;
(三)對被鑒證人會計核算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合法有效憑證條件的,應進行記錄并考慮調整納稅申報事項。
第四十八條 鑒證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減免所得稅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抵免所得稅額等。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業務類型、行業特點、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以及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項目審批或備案情況,確認稅收優惠項目是否真實、享受優惠的條件是否具備、享受稅收優惠的計算是否準確,確認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等情況;
(二)依據稅法,確認被鑒證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三)依據稅法,確認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減少額,減免所得稅額和抵免所得稅額;
(四)依據稅法,審核被鑒證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第四十九條 鑒證彌補虧損類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企業日常經營業務、資產重組情況以及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確認被鑒證人當年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以及可彌補的所得額;
(二)依據稅法,結合企業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和納稅申報資料,確認有關鑒證的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和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
(三)依據稅法,確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第五十條 鑒證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項目,應當包括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等資料,確認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注意區分預繳本年度稅額和補繳以前年度稅額;
(二)確認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
(三)確認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確認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被鑒證人本年度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年度。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審核確認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匯總范圍;
(二)審核或委托審核確認分支機構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資產總額、工資總額等內容,確認所得稅分配比例;
(三)審核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四章 年度納稅申報鑒證證據
第五十二條 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所得稅年度申報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五十三條 鑒證人在調查被鑒證人的下列情況時,應取得有關鑒證材料:
(一)基本情況調查,包括工商注冊登記情況、組織代碼登記驗證情況、稅務登記情況、申報納稅情況、稅務檢查及整改情況、銀行開戶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分支機構情況等;
(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調查,包括所執行的會計制度、確定的具體會計規定、各類財務報告、本年度企業會計政策變動情況及說明、接受會計信息質量抽查或者審計的結果及整改情況等;
(三)內部控制制度自我評價情況調查,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四)鑒證年度的重大經濟交易事項調查,包括企業重組、對外投融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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