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18]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行裝局,高檢院計財局,各民主黨派中央財務部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會計調整(征求意見稿)》及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8年5月21日前將書面意見或電子文本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一處 楊海峰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三號 100820
電話:010-68552898
傳真:010-68552531
電子郵件:yanghaifeng@mof.gov.cn
附件:
2.關于《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會計調整(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會計調整(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會計調整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會計調整,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報告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或披露。
會計政策,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所制定的、適合于本會計主體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從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于本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如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對其結果不確定的經濟業務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等。
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出現的錯誤。會計差錯通常包括計算或記錄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產生的錯誤、財務舞弊產生的影響等。
報告日后事項,是指自報告日(年度報告日通常為12月31日)至報告(包括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下同)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本準則及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按規定程序報有關各方批準或備案。
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本條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第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有關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項經濟業務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九條 采用追溯調整法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當期期初累計盈余,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累計盈余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第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影響,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一直采用。對于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累計盈余,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金額也應一并調整。
第十一條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方法。
采用未來適用法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和比較財務報表相關項目。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基于確鑿的證據。
第十三條 會計估計變更時,政府會計主體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會計差錯更正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本報告期(以下簡稱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更正相關憑證和賬簿記錄,并調整本期相關報表(包括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下同)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應當直接計入本期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并調整其他相關項目的本期數;如不影響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應當調整相關項目的本期數。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發現的使當期編制的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重大會計差錯一般是指金額比較大或性質比較嚴重,通常某項經濟業務或事項對報表的影響金額占該類經濟業務或事項對報表影響金額的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
政府會計主體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的,應當將其對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累計盈余或預算結轉結余,并調整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如不影響收入、費用或預算收支,應當調整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第十六條 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差錯及以前期間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報告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報告日至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以前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比照本準則第十五條(三)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編制比較財務報表的,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收入或費用以及其他相關項目;對于比較財務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累計盈余,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一并調整。
第五章 報告日后事項
第十八條 報告日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報告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報告日的報表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包括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報表舞弊或差錯等。
第十九條 報告日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報告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會計處理,并對報告日已編制的報表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條 報告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報告日的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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