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務報表列報新準則
——更新時間:2014-12-23 02:58:53 點擊率: 4103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同時廢止。
一、新準則的最大亮點在于修訂了“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
1、利潤表新增“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和“綜合收益總額”。綜合收益總額等于凈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的合計金額,反應了企業當期經營總業績,既包括計入損益的業績(凈利潤),也包括未計入損益的業績(所有者權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損益;
2、將其他綜合收益劃分為“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并分別列報;
3、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綜合收益總額”取代“凈利潤”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
4、在報表附注中新增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信息。
二、借鑒國際會計準則,整合原指南和講解,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做了完善性的修訂
1、企業管理層需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并指出評價時需考慮的因素;
2、提出判斷重要性時需考慮的項目性質和金額的要素;
3、解釋了正常營業周期的概念;
4、資產負債表列報項目增加了“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
5、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
6、新增終止經營的披露要求。
三、新舊準則主要變化一覽表
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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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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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五條(新增)
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
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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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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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六條(新增)
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
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則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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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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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條(部分新增)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預期下,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且對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顯著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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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六條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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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七條(新增)
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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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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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部分修訂)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應收款項;
(四)預付款項;
(五)存貨;
(六)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
(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八)持有至到期投資;
(九)長期股權投資;
(十)投資性房地產;
(十一)固定資產;
(十二)生物資產;
(十三)無形資產;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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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三)交易性投資;
(四)存貨;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
(六)長期股權投資;
(七)投資性房地產;
(八)固定資產;
(九)生物資產;
(十)遞延所得稅資產;
(十一)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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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十一條(部分修訂)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十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
(十四)綜合收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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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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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新增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相加后的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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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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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十三條(新增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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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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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十六條(部分修訂)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綜合收益總額,在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還應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
(二)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
(三)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
(四)按照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
(五)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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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十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凈利潤;
(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
(三)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
(四)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
(五)按照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
(六)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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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十九條(六)(新增)
企業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可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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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十三條(六)(刪除)
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后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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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四十一條(新增)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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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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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四十二條(新增)
終止經營,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被企業處置或被企業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
(一)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二)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計劃的一部分。
(三)該組成部分是僅僅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或非流動資產,下同)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該組成部分必須在其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組成部分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如按規定需得到股東批準的,應當已經取得股東大會或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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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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