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0號
為推動《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公約》)落地實施,推進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提升進出口陸路運輸貨物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啟動TIR運輸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TIR運輸是指持有由《TIR公約》締約國擔保、發證機構發放的TIR證的運輸工具負責人(以下稱TIR證持證人),根據《TIR公約》規定的TIR運輸程序,將TIR證列明的貨物從啟運地海關運至目的地海關的行為。 二、從事TIR運輸的車輛(以下稱TIR運輸車輛)應當取得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并懸掛TIR標識牌。 TIR運輸期間,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應當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內。 三、我國TIR運輸的擔保、發證機構為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道協)。 我國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發證機構為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汽車運輸研究中心。 四、我國TIR運輸試點口岸為霍爾果斯口岸、伊爾克什坦口岸、二連浩特公路口岸、滿洲里公路口岸、綏芬河口岸。 五、TIR證持證人開始TIR運輸前,應當通過TIR電子預申報系統,向海關申報TIR證電子數據,并在收到海關接受的反饋信息后,按照《TIR證使用手冊》(詳見附件)有關要求填制TIR證。 六、TIR運輸車輛到達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TIR證持證人應當向海關交驗TIR證、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 其中,TIR證向啟運地海關交驗之日,應當在TIR證首頁顯示的TIR有效日期之內。 七、經啟運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無誤、施加海關封志,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后,TIR證持證人方可開始TIR運輸。 經出境地、進境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及海關封志無誤,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后,TIR證持證人方可繼續TIR運輸。 經目的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及海關封志無誤,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后,TIR證持證人方可結束TIR運輸。 八、不具備加封條件的長大笨重貨物,TIR證持證人應當在開始TIR運輸前,將包裝單、照片、繪圖等辨認所載貨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證首頁內側上。 九、TIR運輸期間發生貨物裝卸的,相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現行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管理規定,向海關傳輸裝載信息、到貨信息等。 十、TIR運輸貨物因故不再運往目的地,或經海關驗核TIR證號無效,需要中止TIR運輸的,TIR證持證人應當按照現行進出口或過境貨物管理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鄰國的出境地海關未予結關或結關手續不當,進境地海關要求TIR證持證人補辦相關手續的,TIR證持證人應當返回鄰國的出境地海關補辦相關手續。 十二、TIR證持證人應當遵守我國進出口貨物和過境貨物的相關禁限規定,配合海關檢查查驗作業,并按照海關要求做好相關情況說明工作。TIR運輸貨物不得包括HS編碼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和24.03.19六類酒精和煙草產品。 TIR證存在非中文方式填制內容的,TIR證持證人須提供相關翻譯文件及真實性的承諾書。 TIR運輸過程中遇有突發情況的,TIR證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報告。 十三、TIR證持證人需變更TIR證有關內容的,應當在劃去有誤之處、補上所需內容、簽章確認無訛后,交海關驗核無誤并加蓋“驗訖章”。 十四、TIR運輸發生未按規定時限過境運輸出境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涉及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的,TIR證持證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繳納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 十五、TIR運輸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證持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 TIR運輸貨物,由于毀壞、丟失、被竊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完成TIR作業的,TIR證持證人應向海關辦理TIR作業結束和進口報關手續;因不可抗力遭受毀壞或滅失而不能繼續完成TIR作業的,海關根據其受損狀況,減征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十六、中國道協收到海關委托其向TIR證持證人發出的違規通知(通知包括TIR證號碼、海關接受TIR證的日期、發出通知的原因,以及TIR證相應憑單復印件等信息)后,應當在3個月內通知相應的TIR證持證人或直接責任人。 中國道協收到海關發出的索賠聲明(聲明包括TIR證號碼、需繳納的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的款項計算明細、索賠原因、基本情況說明,以及TIR證相應憑單復印件等信息)后,應當在聲明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將要求款項交至指定賬戶。 十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TIR公約》和現行國內法律法規辦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TIR證使用手冊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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