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進口乳品檢驗檢疫的下列相關要求繼續有效,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乳品需隨附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證書應當有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印章和其授權人簽字,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證書樣本應當經海關總署確認。
二、進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殺菌乳、巴氏殺菌工藝生產加工的調制乳需要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三、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熟悉并保證其向中國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一)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首次進口,指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從同一口岸第一次進口。
(二)非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的復印件以及海關總署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檢測報告項目由海關總署根據乳品風險監測等有關情況確定并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在海關總署食品局網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務——檢驗檢疫要求”欄目中查詢)。
(三)檢測報告應與進口乳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對應。
(四)對進口乳品檢測報告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為進口乳品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可以是境外官方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或企業實驗室,也可以是境內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
五、本公告所指的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產犢后7天內的乳。生乳是指從符合中國有關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分改變的常乳。奶畜初乳、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不得用作生乳。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藝中無熱處理殺菌過程的產品。乳制品是指由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其生產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與乳制品(如乳礦物鹽和乳蛋白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2013年4月15日《關于實施〈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3年53號)、2015年1月8日《關于調整〈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實施要求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5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3日
公告下載鏈接:1、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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