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2年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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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5 11:26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03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2003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見附件一),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海關總署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一、2003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2種商品(338個8位商品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無償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葉、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坯綢、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鋅礦砂、鋅及鋅基合金、錫礦砂、錫及錫基合金、白銀、定尺碳素鋼板(對美國出口)、石蠟。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是:燈芯草屬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 (三)實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是:礬土、人造剛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四)實行出口配額無償招標管理的商品是: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 (五)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電子計算機。 二、除有以下特殊規定者外,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所列出口商品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 對美國出口的定尺碳素鋼板實行國別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企業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向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中國對美國定尺碳素鋼板出口配額/原產地證書》,報關時向海關出具以上“雙證”,海關憑“雙證”驗放。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砂、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氧化銻、鎢砂、仲鎢酸銨及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白銀、蠶絲類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對定尺碳素鋼板(對美國出口)、茶葉(綠茶、烏龍茶)實行指定經營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黃堿兩種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大蒜(對韓國市場)的出口配額管理,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七、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食糖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八、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但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或石蠟,進口含白銀商品(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憑外經貿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外經貿部批件。 (四)本條第(二)、(三)項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核發至次年2月底,企業應于2月底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發證機構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的出口期限核發出口許可證。 九、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及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摩托車及其發動機,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商品(目錄見附件二),由外經貿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3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十、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商品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商品;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商品; (四)大米、玉米、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茶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十一、重水、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本目錄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一:《2003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 附件二:《國家重點管理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商品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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