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全省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19號
——更新時間:2016-09-12 11:24:14 點擊率: 4822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19號
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規定,為推進我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實施,現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以下簡稱退稅商店)征集范圍由廣州、珠海市擴大至全省,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三)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四)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資料直接或委托退稅代理機構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一)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符合第一條第(一)、(二)和(四)款的書面證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條第(三)、(五)款的書面同意書。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向企業開具《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附件2)。
三、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收到備案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備案條件。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填發《退稅商店備案通知書》(附件3);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填發《退稅商店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4)。
省國稅局通過主管國稅機關將備案結果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并在廣東省國稅局網站發布。
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1號)同時廢止。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
2.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
3.退稅商店備案通知書
4.退稅商店不予備案通知書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