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5-03-31 文號:商合發[2005]131號 來源: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打印]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央企業: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并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并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現予印發,于2005年5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一、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并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并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三、企業在確定境外并購意向后,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四、企業報告時,需填寫并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附后)。
五、各有關政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須嚴格保守此項工作中接觸到的企業商業秘密。
六、企業履行境外投資核準手續,仍需按照《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二00四年第16號)和《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合發[2004]452號)的規定辦理。
七、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注:此表填不下的內容,可另加附頁) 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司制
(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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