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車船稅稅收征管效能,構建地方稅種協同共治大格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廣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據此,在總結本地區代收代繳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制定了《廣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已經5年。根據近年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各地稅務部門與保險機構的工作實際,擬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后重新發布,以進一步推進省內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的規范化、標準化、一體化建設,持續提升車船稅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二、制定與修訂《辦法》的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9年4月修正)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及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修訂。
三、《辦法》適用的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無論車輛登記地在省內還是省外,都應按照《辦法》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廣東省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保險機構可以直接銷售或委托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銷售交強險,無論通過哪種方式銷售交強險,都應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由稅務機關直接征收車船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五、退稅的辦理
(一)因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重復征稅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再次征稅的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因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多征、錯征稅款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多征、錯征稅款的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因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需要退稅的,由納稅人向直接征收車船稅的稅務機關或代收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納稅人拒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處理
納稅人若拒絕由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可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微信公眾號、粵稅通、自助辦稅終端等“非接觸式”辦稅服務進行車船稅申報繳稅或至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在投保人足額繳納車船稅之前扣繳義務人不得將車輛保險有關票據給予投保人。
七、納稅人原則上應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我省實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后,納稅人原則上應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對于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在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不再代收車船稅。
八、減免稅車輛的辦理
對于減免稅車輛,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需要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另一種是不需要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
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銷售交強險時,應減收或不代收車船稅,但應將減免稅證明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不需要出具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可以憑車牌號或車輛類型判斷是否屬于免稅車輛,例如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型,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使館、領事館專用號牌的機動車,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等。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車船稅。
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但在錄入上述車輛信息時,應要求納稅人提供車輛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戶口簿或身份證等農村居民身份證明。
對于公共交通車輛,扣繳義務人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但應要求納稅人提供與該公共交通車輛相關的營運資格證書。
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數額有異議的處理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數額有異議的,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可選擇自行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二是在扣繳義務人代收稅款后60日內,持代收稅款憑證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訴。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