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接軌國際化
2009年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出臺,規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只限于港澳和東盟地區,人民幣只是作為區域性結算貨幣。《試點通知》將人民幣跨境結算擴展到了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這標志著人民幣結算國際化已形成。但是,值得關注的是人民幣真正成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還需要貿易伙伴的接受,如果貿易伙伴不接受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對于國內試點企業來說依然是“望梅止渴”。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國內試點擴大范圍
根據《試點通知》規定,本次增加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試點地區。同時,將廣東省的試點范圍由4個城市擴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數量。目前,試點地區已接近占到全國省份的三分之二。
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僅僅適用于出口貿易
《試點通知》規定列入試點的企業,可以按照《試點管理辦法》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以此看到,試點企業對外貿易經營采用人民幣結算不僅僅只適用于出口貿易,對于服務貿易、進口貿易也能采用人民幣進行結算。如旅游業、建筑業等均能享受到人民幣結算所帶來的諸多收益。
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審批與退(免)稅
目前,在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之內,被審批為試點企業的,應當嚴格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在試點企業審批上,應由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審定試點企業名單。在經審定以后,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相關信息的前提下,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五、人民幣結算申報退(免)稅的特殊形式
根據《試點通知》規定,“對于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個邊境省(自治區)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開展人民幣結算試點。”同時,政策還規定,對內蒙古、遼寧、廣西、云南等四個邊境省被確認的試點企業,可以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申報退(免)稅方式辦理。相反,在8個邊境省中的其他4個(吉林、黑龍江、西藏、新疆)以及內蒙古、遼寧、廣西、云南未被列為試點的企業,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從事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人民幣結算的,申報退(免)稅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辦理,外匯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的貨物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相匹配。它與跨境貿易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不同點在于,前者是不需要外匯核銷以及提供核銷單的,而邊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申報出口退(免)稅,必須通過銀行結算由外匯管理部門出具核銷單,再憑此報關出口。從這一點上來看,它與一般貿易的出口貨物也是不同的,通常情況下,一般貿易是先報關出口再進行外匯核銷。對此,從事邊境貿易的企業應區別以上三種情況。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