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發〔2014〕17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眾依法及時獲取社會保險有關信息,根據《社會保險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13日
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眾依法及時獲取社會保險有關信息,根據《社會保險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信息,是指廣東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社會保險有關信息。
第三條 廣東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動公開社會保險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公開由本單位制作產生的社會保險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下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監督下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披露社會保險信息需按規定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條 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如實公開,做到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政策公開、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結果公開、權益公開。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制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重大政策或經辦規定時,應當事先開展深入調研、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召開專家咨詢和論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使決策過程公開透明。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開的社會保險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以下社會保險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
(二)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有關發展規劃。
(三)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
(四)當期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離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人數。
(五)企業年金企業賬戶數、職工賬戶數、資金金額。
(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辦理銜接手續情況。
(七)社會保障卡發放和應用情況,與參保人員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情況。
(八)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以及違規違紀典型案例的處理及其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主動公開以下社會保險信息:
(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經辦文件。
(二)本部門機構設置、職能等。
(三)社會保險經辦規程、辦事指南等。
(四)本地區社會保險重要數據:
1. 各險種參保單位數、參保人數、繳費人數;
2. 各險種繳費基數上下限、繳費比例;
3. 各險種統籌、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及來源結構、支出及結構情況,各險種統籌、個人賬戶基金當期結余和滾存結余情況,各險種基金管理、存儲結構、投資運營和收益情況;
4. 各險種享受待遇的人數、待遇水平及待遇水平分布情況;
5.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利率;
6. 基本養老保險撫養比和基本養老金替代率;
7.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年度調整情況;
8. 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情況;
9. 其他需要公開的社會保險數據。
(五)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數量和名錄、醫療費用結算情況、與醫保相關的醫療服務信息,藥品經營單位的數量和名錄及相關服務情況,簽訂生育保險的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六)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
(七)用人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信息。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應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的征收、分配信息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轉載非本單位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以及其他有關社會保險的信息,以便群眾查詢。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基金安全、不影響社會穩定、不涉及參保單位商業秘密和參保人員隱私的前提下,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擴充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公開信息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社會保險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時間、渠道和方式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信息按照下列要求確定公開時間:
(一)上一年度社會保險信息披露應當在每年4月完成。
(二)新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發展規劃、經辦規程、辦事指南等,應當在出臺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三)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違規違紀事件應在事件發生或調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公開。
(四)社會保險年度數據每年公開一次,季度數據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信息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進行公開。
必須的公開渠道和方式:
(一)政府公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應按有關規定在同級人民政府政府公報上公布。
(二)單位門戶網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門戶網站建設,設立并及時更新政策法規、辦事指南等社會保險專欄,發布、轉載有關社會保險信息。
(三)社會保險白皮書。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社會保險白皮書,公布本地區社會保險運行情況和發展趨勢等。
(四)服務窗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本單位的服務窗口公布重大政策、重要信息、辦事指南等,安排專人負責咨詢引導,可以根據需要印制社會保險宣傳材料,并放置在顯眼位置,方便群眾取閱。
(五)電話咨詢。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電話咨詢系統建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咨詢電話,及時解答群眾咨詢,方便群眾了解社會保險信息。
可選擇的公開渠道和方式:
(一)新聞發布會。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重大政策、重要信息、突發性社會保險事件等,回應社會關切。
(二)現場咨詢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結合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不定期舉行社會保險現場咨詢會。
(三)電視、廣播、報刊、微信、微博等媒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經常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微信、微博等媒體發布重大政策文件和重要社會保險信息。
(四)宣傳欄(牌)。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充分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村居、工業園區、廠區的宣傳欄(牌),及時公開有關社會保險信息。
(五)方便群眾知曉的其他渠道和方式。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實時聯網公布社會保險信息。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依規履行公開義務所產生的有關責任,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公開組成人員、章程以及開展監督等相關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同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公開社會保險信息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