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規字〔2017〕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和《關于2017年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111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02元;對于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1元。
二、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轉發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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