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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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工商注〔2008〕348號 2008年10月17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行為,探索擴大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江蘇、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簽發了1號文件,頒布施行了《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試行辦法》,在全國率先試點公司股權出資登記。
經過近一年的試點工作,我省公司股權出資登記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辦理公司股權出資登記15戶,股權出資金額達到17億2484萬元。
允許股權出資,可以大大降低企業戰略重組的成本,有利于推動企業做大做強。尤其是在當前企業融資難的情況下,此項政策對推動我省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允許股權作為出資方式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可以使得資本在市場中更加自由流轉,提高資本運行的效率,促使資本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有利于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不僅降低了企業重組改制的成本,也拓寬了企業投融資的渠道,為企業改組改制、重組提供了一條便利的通道。
經過試點運行,全省工商系統對公司股權出資的登記管理有了一定的經驗,對于適時擴大股權出資的登記范圍和進一步規范股權出資的登記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鋪墊。在廣泛調研、多方征集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制定了《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股權出資,完善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促進公司發展,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對應的認繳出資未實際繳納的;
(二)已設定質押的;
(三)已被法院凍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五條 被投資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不得以股權作為首次出資。
被投資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設立時,投資人不得以股權作為認繳出資。
第六條 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依法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后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轉讓需要經過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股權公司還應當報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 被投資公司和股權公司因股權出資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和材料。
第八條 被投資公司在辦理以股權實繳出資的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其提交的驗資報告除應當符合《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說明相關股權已經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情況。
(二)以股份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說明相關股權已經轉移至被投資公司的情況。
(三)用作出資的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基準日、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值、評估報告出具日期等事項。
第九條 投資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股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投資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投資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作為出資的股權,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十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2:
關于《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關于股權出資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具備《公司法》上所說的可評估、可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條件,因此對于股權出資,《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了比較廣泛的適用范圍,具體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的范圍
由于股權出資是對《公司法》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具體規定,所以一切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投資人都可以以股權作為設立公司及增資的出資方式。
(二)股權公司的范圍
考慮到登記機關管轄權的問題,股權公司從地域上限于在境內依據《公司法》注冊登記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不存在非公司企業股權的概念,因此“辦法”沒有將非公司企業納入調整范圍。
關于股權公司是否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反對的意見認為,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特別是流通股)具有極強的流通性,其完全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換成貨幣形式再投入公司,而且從技術上也無法實現對特定主體的轉讓。雖然客觀上可能無法實現,但從“辦法”的整體性上考慮無需將上市公司排除。
關于股權公司是否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反對的意見認為不應包括,否則會導致一人公司改制。其實,以一人公司股權出資的情形有二:一是以一人公司的全部股權作為出資,其結果是該一人公司成為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上和操作上均為可行;二是以一人公司的部分股權作為出資,其結果是該一人公司成為原出資人與被投資公司共同作為股東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既然法律上承認此種公司類型的變更,那么,也不應將其予以排除。
(三)被投資公司的范圍
同樣出于登記機關管轄權的考慮,被投資公司的范圍限于在境內依據《公司法》注冊登記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二、關于適格出資的股權的范圍
對于可以用于出資的股權,“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并規定了禁止出資的股權:
第(一)項禁止以認繳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出資。主要是考慮到雖然認繳未實繳部分的股權也存在一定的價值,但是由于其未實繳可能導致其權能不完整(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該部分股權不具有分紅權),并且在這種情況下評估機構對其評估存在較大的技術和道德風險,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在“辦法”中禁止了以認繳未實繳部分的股權出資。
第(二)項的依據是《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得作為出資。
第(三)項是為了司法實踐的需要,防止司法強制執行導致公司資產充足受到破壞。
第(四)項是為了法律、法規調整預留的兜底條款。
三、關于股權出資登記提交的材料
用作出資的股權屬于可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與之相應的公司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也應當適用與非貨幣財產出資相應的公司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共性要求。同時,基于其特殊性,對驗資報告符合《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作了相應細化的記載要求。
一是與驗資報告“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的規定相銜接,“辦法”中根據股權公司的不同類型,分別規定為“(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說明相關股權已經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情況;(二)以股份公司股權出資的,應當說明相關股權已經轉移至被投資公司的情況。”理由如下:
1. 對于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出資實繳的時間應當是被投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的時間。考慮到股東名冊的記載僅對內生效,只有登記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工商機關作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維護登記秩序,因此,應當要求股權公司辦結股東變更登記(將股東由投資人變更登記為被投資公司)后方可辦理被投資公司以股權出資的增加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同時,由于又考慮到如下兩個情況,一是若由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提交股權公司已辦結股東變更登記的工商機關出具的《準予公司變更登記通知書》,則會因為該通知書中未表明股權公司的新舊股東登記情況而導致登記機關無從審查該《準予公司變更登記通知書》是否為該股權出資事宜所產生,在實踐操作上無法達到目的;二是總局制訂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對于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交付增加實收資本的,并未要求公司提交該項財產已經轉移至公司的證明,而僅要求在驗資報告中載明。出于立法之間統一和銜接的考慮,“辦法”將這一審查責任交由驗資機構,由驗資機構在驗資報告中表明。
2. 對于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資的,出資實繳的時間比較復雜。如果是記名股權,則出資生效的時間應為公司將被投資公司名稱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之時;如果是非記名股票,則出資生效的時間為股票交付的時間。由于股份公司的股東不是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變更也無從審查,基于與前條同樣的考慮,“辦法”將這一審查責任交由驗資機構,由驗資機構在驗資報告中表明。
二是與驗資報告“應當說明”“評估情況”的規定相銜接,“辦法”規定驗資報告中應當載明“用作出資的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基準日、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值、評估報告出具日期等事項”,以促使驗資機構對評估報告的審核把關。
四、關于登記時是否要收取評估報告
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股權屬于非貨幣出資,依法應當進行評估。但是對評估報告書是否需要提交工商部門并向社會公示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評估報告應當提交工商部門。因為影響股權價值的因素很多,為了保護股東、債權人、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股權出資不僅應當與其他出資方式一樣通過章程等公司登記材料向社會公開,而且其價值是如何評估出來的也應當提交工商部門,供社會查詢。否則,將影響股權出資積極作用的發揮,也難以消除反對股權出資者對股權價值不確定、不透明的顧慮,進而影響股權出資制度的順利推行。
另一種觀點認為,評估報告無需提交工商部門。原因如下:一是股權屬于非貨幣財產,以股權出資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規定。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只需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不需要提交評估報告。二是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以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應當在驗資報告中載明。社會公眾可以到工商部門查詢驗資報告獲取股權評估的相關信息。三是從行政部門與中介機構的責任與風險分配機制來看,驗資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報告驗證注冊資本,工商部門應當根據驗資報告審查股東出資數額以及是否按期到位。如要求提交評估報告,工商部門就無可避免地承擔對評估報告的審查責任,導致對股權評估的審查責任與風險從驗資機構延伸到工商部門。
“辦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發布部門:江蘇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