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4條,其核心是規范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是工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在20多年的管理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因此,改革現有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年度報告制度,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有利于社會公眾和管理機關掌握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狀況。
《辦法》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報告時間、管轄分工和報告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報告方式靈活 法律效力同等
《辦法》明確,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既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采用紙質書面方式。電子報告和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生產經營信息、開設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信息、聯系方式信息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當年開業(設立)登記的,自下一年起報送。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兩種公示方式 年報隨機抽查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公示分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門公示。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公示年報內容的,應當自己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對于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應當報送紙質年度報告。工商部門自收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的年度報告。
《辦法》規定了工商部門對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級工商部門參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所規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組織實施。抽查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法律責任明確 經營異常標示
《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一是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二是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到的。
個體工商戶相對于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無論未報送年報、在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還是無法聯系到的,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辦法》沒有采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公示。這樣既有利于提醒公眾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個體工商戶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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