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天河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將《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落到實處,進一步優化審批許可流程,有效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廣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餐飲處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聯系人:錢建輝,聯系電話:020-89280525)
廣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指引(試行)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有效促進餐飲企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審批許可流程,提升餐飲環節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充分發揮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自我管理和規范的主動性,促進經營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支持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做大做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穩定、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
二、適用范圍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告知承諾制”,是指符合本規定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其從事餐飲服務許可的門店在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事項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免于現場核查、強化事后監管等舉措。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開展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對其門店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三、職責分工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評審以及“告知承諾制”的統籌工作,統一接受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申請、組織評審和發布評審確認的名單,并對評審結果進行管理;可委托專家或屬地區局承辦具體的評審工作;指導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指導有申請需求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提出評審申請;經評審符合適用條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其門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及監管等工作由門店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轄區市場監管局具體承辦。轄區市場監管局可根據職責或分工,授權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屬地監管所辦理門店的上述相關業務。
四、申請條件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申請實施“告知承諾制”評審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已取得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且在廣州市內已有10家或以上的直營門店。
(二)申報參加評審的門店,屬于申請單位的直營門店(分支機構);其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三)申請單位和其申報參加評審的門店,均使用統一商號(字號),具有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四)申報參加評審門店的經營項目、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
(五)申請單位及其門店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請條件:
(一)申請單位或者門店近二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申請單位或者門店近二年內因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申請單位或者門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
(四)申請單位或者門店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評審申請
(一)提交申請材料
自愿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管理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向市市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蓋連鎖企業公章:
1.《廣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告知承諾制”適用性評審申請表》(詳見附件1)。
2.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報告(詳見附件4)。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詳見附件5)。
4.門店標準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并附上相關說明(有多種標準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的應分別申報)。
5.提交申請單位及門店不存在本工作指引第四點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說明。
6.提交廣州市內10家門店基本信息(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號、地址、聯系人及電話等),并證明正常營業直營門店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的有關材料,如日常營業的現場圖片、店內監控錄像節選片段等。
現場或郵寄提交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408室。聯系電話:89280525
(二)評審流程
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評審申請后,組成評審組后于10個工作日內開展評審工作。評審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組成員人數一般不少于 3 人且應為單數,由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和其他有關領域專家人員組成。
評審結果應當對申請單位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認定結論,并于評審結束2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詳見附件2)。
(三)評審結果管理
經評審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申請單位,在申辦廣州市內直營門店的食品經營許可時,可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經評審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市市場監管局于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在局門戶網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六、門店許可辦理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其門店在廣州市內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內容開展自查,書面承諾(提交《承諾書》、詳見附件3)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方開展經營,并自愿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免于現場核查。
屬地區市場監管局收取材料后,依法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直營門店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的,參照上述方法和流程辦理。
七、事中事后監管
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本工作指引的規定作出“告知承諾制”許可決定的,應當在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布局流程、設施設備以及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時承諾的事項是否一致等情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申請人在許可審批過程中存在主觀故意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退出機制
(一)經認定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適用該制度;若要繼續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重新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1.在原評審餐飲經營項目基礎上增加其它餐飲經營項目的;
2.原評審門店工藝流程布局發生變化的;
3.因其它條件變化不再符合本規范第一點“適用范圍”要求的。
(二)經認定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直營門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該直營門店不再適用該制度:
1.不是由總部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規范經營管理;
2.餐飲類經營項目多于評審門店;
3.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與評審門店明顯不同。
(三)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其所有食品經營門店加強監督檢查,并限制其申請“告知承諾制”適用性評審確認或以“告知承諾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1.在申請“告知承諾制”適用性評審確認過程中,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取消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資格,并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相關申請;
2.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取消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資格,依照《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并在3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相關申請。
3.總部或其設在廣州市內的分支機構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被監管部門立案查處的,取消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資格,并自立案之日起3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相關申請。
對因各種原因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市市場監管局于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在局門戶網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九、實施日期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廣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單位“告知承諾制”適用性評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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