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共21條(以下簡稱《辦法》),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報告時間、管轄分工和報告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合作社登記事項的動態變化和年度經營的基本情況,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促進公平競爭。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我國“三農”發展中擔負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帶領農民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導力量。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場經濟中的影響越來越大,社會上對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根據《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當年開業(設立)登記的,自下一年起報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報告方式單一 公示5項內容
《辦法》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有別于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可以采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紙質書面方式兩種報告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暫行辦法與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暫行辦法名稱上的區別也來源于此,多了“公示”二字。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生產經營信息、資產狀況信息、開設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信息、聯系方式信息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比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多了“資產狀況信息”。
組織隨機抽查 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級工商部門參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所規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組織實施。抽查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3種法律責任 設置異常名錄
《辦法》規定了3種涉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責任:一是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二是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系到的。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作為法人組織,相對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況的需求,但同時,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市場地位和主體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勵發展為主,《辦法》規定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采用經營異常名錄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沒有采用黑名單制度。這樣既有利于提醒公眾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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