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相關規則變化、進一步明確掛牌公司與我司權利義務,我司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月15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甲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鑒于:
甲方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請其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品種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已獲甲方審查同意。
為規范乙方證券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行為,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在甲方掛牌證券的基本情況為:
證券品種:
證券簡稱:
證券代碼:
掛牌證券前述情況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文件,除雙方一致認為需要另行簽署修改協議或補充協議外,上述文件經甲方認可后,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
(一) 甲方有權依據甲方發布的業務規則以及本協議,對乙方在全國股轉系統的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并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二)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規則和監管需要,決定乙方證券的暫停與恢復交易和終止掛牌事宜。
(三)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規則和監管需要,要求乙方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對乙方進行公開問詢,對乙方進行現場檢查。
(四) 甲方有權根據業務規則對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五) 甲方有權依據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掛牌費。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一) 甲方應當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并及時公布,為乙方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制度保障。
(二) 甲方負責提供證券交易平臺及相關設施,安排乙方證券掛牌,組織乙方證券交易活動。
(三) 甲方負責提供信息披露服務平臺,安排乙方的信息披露。
(四) 甲方負責發布市場信息,為乙方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正常的信息環境。
(五) 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的咨詢,對其證券掛牌事宜提供必要的指導。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
(一) 乙方有權按照甲方業務規則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并購重組、信息披露等活動。
(二) 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證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平臺及相關設施服務。
(三) 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正常的信息環境。
(四) 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證券掛牌事宜的咨詢并獲得甲方的指導。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一) 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本協議,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開問詢,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配合甲方開展的現場檢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三) 乙方應督促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遵守業務規則,接受甲方自律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簽署承諾及聲明,并按時履行在公司申請掛牌、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并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等過程中做出的承諾。
(四) 乙方應按業務規則向甲方繳納掛牌費。
(五) 乙方應按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六條 掛牌費
(一)掛牌費包括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乙方應當在甲方發出同意掛牌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繳納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的本年度掛牌年費。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自掛牌日的次月至當年年底的月份數予以折算,與掛牌初費一并繳納。
乙方于7月15日(含)前申請股票終止掛牌且甲方受理的,本年度掛牌年費按照上一年度末總股本和自當年年初至受理終止掛牌申請當月的月份數予以折算,于終止掛牌前繳納。
乙方證券終止掛牌后,已繳納的掛牌費不予返還。
(二)乙方逾期繳納掛牌費,甲方有權每日按應繳納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經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個工作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張其違約造成之全部損失的權利。
(三)甲方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掛牌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執行。
第七條甲方可以合理使用乙方通過甲方系統提交的任何公開或非公開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復制、創造衍生成果、授權第三方使用等。
甲方出于遵守法律規定、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自律監管職責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需要,可以披露前述資料。
第八條乙方應當保證其申請使用的證券簡稱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識產權。
對于甲方依據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及本協議對乙方證券簡稱、企業名稱、商標、網站地址等的使用,乙方應當保證甲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識產權。乙方同意,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張甲方前述行為侵犯其知識產權并向甲方提出主張,乙方應當單獨承擔因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突發事件導致證券交易、信息披露及行情發布等出現異常情況,以及甲方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申請終止或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本協議自終止掛牌之日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不影響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張本協議項下未結費用、滯納金支付的權利。
第十一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條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執行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雙方同意采取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掛牌時和掛牌后作出的承諾文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修改協議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此前簽署的相關協議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本協議生效后,如因適用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布的上述規定內容相抵觸,本協議相關條款將自動變更,并以修訂或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內容為準。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的電子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