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9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現對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二、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以上政策適用于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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