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申報流程,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管理方式,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適用范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海納稅人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二)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優惠目錄》)中規定的一項或多項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
三、申報流程
前海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并填報相應行次的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金額。
其中,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6行“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
四、優惠管理
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實行“以報代備”方式。
(一)備案方式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申報表中對應優惠項目,即為完成備案登記,備案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二)備案資料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年度財務報表;
3.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相關服務合同;
4.所在行業如有前置審批或經營資質的,須留存相關審批文件或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五、界定管理
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文件。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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