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地方稅務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了加強契稅征收機關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契稅征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契稅征收機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善的契稅征收管理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協助當地契稅征收機關做好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門和契稅征收機關要共同做好契稅征收管理與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管理的銜接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在受理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后,對土地權屬及變更事項進行審核,對符合變更登記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出示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對未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三、契稅征收機關可向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所需土地使用權權屬及出讓、轉讓時間、成交價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所需的資料。契稅征收機關應對在土地管理部門查詢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契稅征收機關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所需已辦理契稅完稅或免稅手續的房地產交易情況。
四、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證書的定期查驗時,可聯合契稅征收機關對契稅完稅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逃避納稅和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完稅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需要按評估價格計征契稅的,應當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有關的評估,以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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