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
財稅〔2007〕162號 |
成文日期:2007-12-11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7]35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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