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契稅。如何確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繳納契稅的計稅價格,我們在《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中可以找到相應的依據(j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jù)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jù)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也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當中的契稅計稅價格曾單獨發(fā)文明確。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如果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一是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jù)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的價格。二是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如果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這次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主要是對財稅〔2004〕134號文件當中確定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事項進行了補充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所謂“招、拍、掛”程序,是指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簡稱。查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當中的相關概念,招標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姆ㄈ恕⒆匀蝗撕推渌M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xiàn)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同樣包括在內。文件中“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根據(jù)理解應指直接從國家手中出讓取得,而不包括轉讓、租賃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中提到了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但“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包含什么內容沒有明確。參考財稅〔2004〕134號文件及其他規(guī)定,我們認為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及遷墳、魚塘、養(yǎng)殖場的拆遷賠償費,舊城區(qū)開發(fā)含動遷戶臨時安置的安置費、自行安置的補助費、私房征購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如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也就是說基本上和財稅〔2004〕13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協(xié)議出讓內容一致。現(xiàn)實情況中,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房開企業(yè)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開發(fā)用地一般應為凈地,土地出讓之前為達到出讓條件的前期必要的“七通一平”開發(fā),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一般都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建設監(jiān)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果開發(fā)企業(yè)承受土地權屬簽訂合同時注明按現(xiàn)狀取得土地(可能土地未平整),需另行再支付前期開發(fā)費用的,則此部分費用也應當計入契稅成交價格,不允許從支付總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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