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項目予以取消。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要求,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對后續管理方式做出明確,停止執行原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要求,規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城市公交企業申報資料辦理免稅手續。具體為,城市公交企業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除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上述材料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此舉提高了納稅服務水平和政策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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